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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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