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会计软件及其软硬件运行环境。
本规范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原始凭证可由单位内部生成,也可从外部接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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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
- 公安部关于整顿非公安部门成立的“派出所”、“民警队”、“专业警察”的通知(1982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