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 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
- 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2月9日)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