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6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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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
-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