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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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