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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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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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
-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