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 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