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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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