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财政部5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财政部
2015年3月19日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无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取消
3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无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取消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取消
5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