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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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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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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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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