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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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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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