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