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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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6年15)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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