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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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 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