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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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2000年)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