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0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