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予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入境落地签证权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
-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3年)
- “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