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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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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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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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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