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2006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