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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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蔡旭哲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宋令东、王浩泽“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1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