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