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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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2025年)
- 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