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
最近2年连续亏损;
二、
因3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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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