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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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