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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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