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90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2017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