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 机构设置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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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2009年)
-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