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
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以及上述企业(集团)的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航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等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