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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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