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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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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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2011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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