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
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
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防御应对工作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