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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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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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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