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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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