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内的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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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01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