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
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