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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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