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举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贸发〔2002〕52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国务院授权你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你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暂不宜再次举办的,由你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你部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二、
有关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其他事项,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