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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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2年)
-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鲁培军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