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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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2018年)
-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