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
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
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
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2011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