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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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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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沈阳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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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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