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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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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