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一、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21年)
-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YYYY年MM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