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一、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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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