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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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1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