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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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