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受聘执业期间的考核工作,由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受聘的评估师应提供年终个人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机构提供考核意见,报相应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