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享有如下权利: 接受聘请,独立地承担评审业务; 按照规定获取相应数额的评审费; 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