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享有如下权利:

接受聘请,独立地承担评审业务;

按照规定获取相应数额的评审费;

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