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