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