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