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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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衢州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21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