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00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
-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