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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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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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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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