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
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一、
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二、
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3年12月2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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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