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 关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