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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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