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要求,我局决定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予以修改。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