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为了稳步推进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于延长期满前,提出修改法律相关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