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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